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政府及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有关就业政策,我院实行就业与招生、专业设置、投入等适度挂钩,将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就业指标分解到各系,形成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总指挥、院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实习就业办,挂靠在培训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系重点组织、其他部门配合、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全员参与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
第三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我院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 再择业”的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由院、系二级“一把手”负责。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习就业办。学院毕业生领导小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决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习就业办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各系成立由系领导、系秘书、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实习就业办就业工作职责
实习就业办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就业人员、设备和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和学院有关就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与细则,布置落实学院就业工作目标,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3.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的审核,审查全院毕业生生源,汇总上报毕业生信息,编制就业派遣计划,办理报到证和调整、改派手续;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统计分析各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各类数据,按时上报毕业生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
5.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办学情况和毕业生信息,组织举办校内大中型人才交流会和跨省市毕业生就业推荐活动;
6.负责制定就业基地建设办法,指导各系积极与相关企业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构建就业基地,开拓岗位需求,引导毕业生就业;
7.建立和管理现代化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毕业生人才资源库;管理学院就业指导网站,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沟通平台;
8.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向学院反馈社会用人需求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为学院专业论证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9.组织全院性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做好就业心理咨询,负责协调组织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
10.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就业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系就业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部署,制定本系就业工作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2.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就业动态和思想状况,负责本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做好就业心理咨询和毕业教育,努力提高毕业生的职业素质;
3.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核对工作,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形成本系建议就业派遣方案;
4.积极对外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组织动员教职工以及历届毕业生等)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5.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配合实习就业办开展院内招聘,自主开展专场招聘会。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组织毕业生应聘并参加各类招聘会,督促辅导员、班主任积极引导毕业生签约,提高初次就业率;使就业率达到或超过省和学院规定的水平;
6.结合“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系统信息平台”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工作内部办公平台”的使用,切实加强就业工作日常管理,更好服务本系毕业生就业,实现就业工作常态化。做好就业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时准确上传、上报就业材料和数据信息;
7.做好本系毕业生年度就业工作总结;
8.做好毕业前的文明离校及安全教育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9.组织开展本系毕业生跟踪调查服务,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人才素质要求等方面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积极为学院招生、专业设置提供建议;
10.集中申报毕业生调整与改派,协助办理报到证等手续;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毕业生的权益和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配合学院的就业推荐工作,转变观念、理性就业;
2. 积极参加学院和各系、部开展的职业指导与就业教育,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3.认真填写《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通过院内、外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
4.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如无法履行的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凭用人单位的解约证明,方可与新的单位签约;单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统一使用安徽省教育厅印制的《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派遣的唯一凭证;
6.正确处理就业活动与学习的关系,遵守校纪校规,安全、文明离校。及时办理毕业手续,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九条 其他部门有关就业的职责分工按各自的职责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履行。充分调动并发挥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多渠道地拓展就业市场,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学院坚持就业指导全程化。从入学开始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教育、适应社会教育、就业观念教育和挫折教育,针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帮助学生认识自己,为学生搜集需求信息,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择业方法,并辅导学生调整择业期望、调整求职心理,找准职业定位。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程化、多样化。按必修课要求开设上好就业指导课,聘请专家、就业指导机构人员开展讲座,帮助学生认清就业形势,端正就业态度,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测评,突出就业指导的科学合理性和前瞻性。
第十二条 加强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培养吃苦耐劳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全员化。学院党、政干部、学生工作干部、广大教师、辅导员应全员参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十四条 学院教育、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去国家急需的部门工作,到基层工作,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愿意到边远和基层(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学院提供一定条件方便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四章 双向选择活动与就业协议签订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到学院招聘毕业生,需向学院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实习就业办织大型校园招聘会和小型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应对用人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系自行采集的就业信息,需对用人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并报实习就业办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采用引诱、欺骗、强行和要挟等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就业招聘市场化。坚持以下推荐就业原则:(1)择优推荐原则:即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对于“三好、优干”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社团组织工作突出者等品学兼优、表现优秀的毕业生,结合用人单位条件和毕业生就业意愿优先推荐。(2)自主择业原则:即在整个推荐过程中,由实习就业办或系提供就业信息,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见面洽谈。实习就业办或系负责审查用人单位的资质和基本情况,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做承诺。(3)诚信原则。对缺乏诚信并给学院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不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毕业生推荐就业条件:(1)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者优先推荐。(2)在学校学习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纪律处分能改过自新。(3)缴清所欠费用。
第二十条 院内举办就业市场(人才交流洽谈会)及就业上岗程序。院内推荐就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1.毕业生报名:学生根据学院提供的就业信息,自愿到辅导员(班主任)处报名,领、填报名表;
2.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报名同学填好表格后交辅导员(班主任)处,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审核报名表的真实性。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签名填写推荐意见并报所在系;
3.各系审核。统计本系的报名人数并及时报实习就业办;
4.学院有关部门复审。对于不符合推荐条件的毕业生,暂不予推荐;
5.组织用人单位来院面试(或组织网上远程面试)。面试期间学生应注意有关通知,规定时间不在面试现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6.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接收(录用、聘用)函;
7.办理离校手续;
8.岗前教育及安排到岗日程;
9.文明离校,安全上岗。
各系自行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由本系部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凭学院印发的推荐表与用人单位洽谈,可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洽谈,毕业生应自觉遵守招聘活动秩序,服从学院统一安排,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中的一方送交所在系和学院实习就业办登记。协议书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计划,学生的所有人事关系依此转移。学院不承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定的其他附加协议义务。学院严格按照签发的就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就业派遣计划。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院实习就业办、系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也可要求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其他要求
1.实施“全员参与就业指导工程”,学院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教职员工联系并提供就业单位,教职员工介绍的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事前需和实习就业办或各系联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由实习就业办或各系按照学院有关推荐就业的规定安排招聘应聘工作。除实习就业办和各系外,其他部门、教职工和同学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或找辅导员(班主任)自行在班级、在学生中组织应聘活动;
2.任何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人员未经学院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不得私自到班级和学生中组织宣传招聘活动,任何老师和同学有权阻止并及时报告院、系领导或实习就业办;
3.教育毕业生在寻求就业、创业过程中要警惕诸如传销、诈骗等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4.当年毕业生不得在学院规定就业的时间前,以找工作为由擅自离校。各系要严格控制本系毕业生的流向。对于按学院规定时间就业的学生要掌握其去向,要认真建立学生就业档案;
5.自主就业(不经过学院推荐)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向系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作为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办理派遣证、户口迁移和统计就业率的依据,后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各系签字后办理离校手续;
6.为了维护就业的严肃性,经学院推荐、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愿去用人单位工作或工作一段时间返回学校的(包括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主动辞职),原则上学院不再作第二次推荐(非学生本人原因除外);
7.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受函(统计就业率的依据)由各系负责收集、统计。毕业派遣就业率以当年毕业派遣时间为准,初次就业率以当年8月31日的就业率为准,年就业率以当年12月31日的就业率为准。各系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就业率报送实习就业办;
8.对未办理离校手续,在毕业前擅自离校的同学作违纪处理,并根据情况将缓发派遣证(报到证)和毕业证。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从当年所收学费的总额中,按1%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所提取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会议等)和就业工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派遣就业率(以当年毕业派遣时间为截止)不低于80%,初次就业率(当年8月31日前)不低于90%。年度就业率(当年12月31日前)在95%以上,这一指标将作为学院考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工作实绩的依据。考核为优秀的系部和个人,学院给予一定奖励,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在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为毕业生就业提供用人信息,对提供就业信息、并按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个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习就业办负责解释并逐步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