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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0-06-11  编辑: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和范围。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落实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0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以及就业脱贫等文件规定,明确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和范围,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支出项目。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个人、单位按规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确需新增的其他支出项目,须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明确项目补助对象和标准。中央及省级有关文件有明确对象和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在权限或授权范围内,由各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保就业创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细则、明确补贴标准,集聚社会优质就业创业服务资源,加大购买社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力度,但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三、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与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制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差、就业工作成效低、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补助项目程序合规性审核,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减少结转结余。各级人社部门要优化规范就业补助项目审核流程,及时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

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2号)要求,充分运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的目标。

五、切实落实新增或优化调整的补贴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二)项目制培训补贴。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国家级贫困县的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支持地方从自筹的资金中,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高校毕业生1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六)新兴业态企业用工类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新兴业态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5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新兴业态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新兴业态企业界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就业扶贫驿站补助。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建设一批集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就业扶贫驿站”,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促进农村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

(八)贫困劳动者就业相关补贴奖励。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与劳动者签订1年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鼓励地方分别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岗位补贴和企业一次性奖励。

(九)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要求,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