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池州市人民医院决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15年池州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54名。本次公开招聘由池州市人民医院委托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考试工作。
二、招聘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所有学历、专业要求均为第一学历;
3、专科要求为3年制学历;
4、适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见附表)。
三、招聘方法与步骤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5月18日09:00至5月20日16:00,逾期不再补报。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池州市人事考试网(www.chzpta.gov.cn)。报考人员登录池州市人事考试网报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报考人员报名后至5月21日09:00前登录池州市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5月21日09:00之前可以改报符合招聘要求的其他岗位。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5月22日16:00前登录池州市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笔试费用45元/人,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可用于网上支付费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二)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上午09:00—10:30。笔试地点设在池州市区,具体考试地点、考场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可于5月26日09:00至5月29日24:00,从池州市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6月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池州人才网(www.ahczhr.com)查询个人笔试成绩。
(三)资格复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1:2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入围),并进行资格复审。
凡与报考岗位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面试资格。由于取消资格出现缺额的,在面试之前,依笔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6月3日正常办公时间,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915室);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缴纳面试费用(80元/人)。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2015届毕业生,须提供报名资格审查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2、历届毕业生,须提供《报名资格审查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证、护士执业证,工作经历证明等)。
上述人员中,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四)面试及总成绩合成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面试考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测评,取平均分值,计为面试成绩。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对于报名人数未达到1:2比例的招聘岗位,设定面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及下一程序。
总成绩合成按笔试和面试成绩6:4的分值比例计算,即按笔试成绩×0.6+面试成绩×0.4计算,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体检与聘用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再相同,则一并进入体检,由市人民医院择优聘用。
体检由市人民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安排。体检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不能按相关程序如期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录用资格,根据总成绩在参加同职位面试考核人员中依次进行递补。
医院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办理人事代理。受聘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执行。医院为受聘者依法缴纳相关保险。受聘者录用上岗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考试,视为不合格,医院将解除聘用。
四、其他事宜
招聘公告在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w.ahczhrss.gov.cn)、池州人才网(www.ahczhr.com)、池州市人民医院网(www.chizhouhospital.com)、池州人事考试网(www.chzpta.gov.cn)等媒体上发布。本次招聘工作启动后的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池州人才网发布,报考人员请及时在该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池州市人民医院负责解释(0566-2816426,2816108)。
考务电话:0566-3211903
监督电话:0566-2317813
上述咨询和监督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池州市人民医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